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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论文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况,还应当逐步完善被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其他信息为罪犯日后的刑罚执行变更提供依据。Р 第二,加强对犯罪记录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以目前监狱的管教信息系统为例,内容涵盖犯罪记录所需基本资料外,还包括罪犯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服刑期间奖励处分情况、同案犯、基本案情、罪犯体检情况、心理测评结果等多种涉及罪犯隐私内容,而即使未成年罪犯刑满出监,这些资料也保留在系统中可以随时查阅。这与新刑诉法中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权利,依法封存犯罪记录的精神相矛盾。应当对此类涉及犯罪记录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依照使用者不同管理级别赋予不同的查询权限,犯罪记录一旦被封存,仅限有适当管理权限的人员查阅,确保已封存记录严格保密,并对违法泄露犯罪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Р 第三,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交流共享。目前我国犯罪记录信息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和管理,存在多头管理、信息不全、查询不便的弊端,一旦发生违法规定查询或不按规定使用等情形,无法确认负责机关。应依托现有网络资源,探索建立多单位、多部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犯罪人员信息记录、查询等信息共享。还应在实践中逐步充实犯罪人员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表现等记录。Р 第四,明确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查询条件和保密义务。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作为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可对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的机关和个人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该记录仅限法律规定用途,一旦泄露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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