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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x  |  页数:40 |  大小:154KB

文档介绍
据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态度以及悔改情况作出相应的审核决策,并且要求被审核的未成年人在审核期内达到一定的审核标准,最终决定的做出需要犯罪嫌疑人及检察机关两方面的努力而得出。该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与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极大地节约了诉讼资源,有效遏制了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预防了某些犯罪的再发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条件设置自然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条件而设立的,检察人员一般需要采集未成年人的犯罪经过,以及犯罪动机、犯罪后果、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在考察期限内对其附加一定的义务条件。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考察,对其行为进行评定,对有悔罪表现并且能够切实遵守所附规定的各项义务,考察期限届满即可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执行不起诉程序,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其考察不合格,检察机关则会对其提起公诉。第二节?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罪名适用方面,只适用于刑法中规定第四、五、六章的犯罪,并且规定其适用的刑期,只能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在此基础上,如果犯罪嫌疑人确有悔改,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要求、考核准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所负的义务等。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律规定的分析可知,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一?决定主体的专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罪名适用方面只适用于刑法中规定的第四、五、六章的犯罪,并且规定其适用的刑期,只能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在此基础上,如果犯罪嫌疑人确有悔改,可以适用附①丁延松:《暂缓起诉制度之中国化构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40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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