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五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集体奖:(一)在本学年度毕业生文明离校期间,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没有发生管理事故,毕业生没有出现违法违纪事件。(二)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本学年度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率、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不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按照《五邑大学就业工作目标管理测评体系》所列细则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3个,并在全校公示。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班班导师,可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一)认真执行有关就业指导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尚的师德和敬业精神,关心学生,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新精神。(二)负责的毕业班离校前就业率、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均超过省、学校平均就业率。(三)各院(系)参照《五邑大学就业工作目标管理测评体系》所列细则对毕业班班导师实施评分,并按照毕业班班级数量的15%推荐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不足1名的院(系)如符合条件可推荐1名]。(四)院(系)推荐“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应优先推荐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均达到100%的毕业班班导师。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第(一)、(二)项条件且毕业班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均达到100%,但未被评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毕业班班导师可申请“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分子”奖励。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由校就业指导委员会对院(系)推荐的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班班导师的材料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查,确定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人选,并在全校公示。第七条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以省教育厅统计、公布的结果为准,离校前就业率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4年8月制定的《五邑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五邑大学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