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重大项目Р1.0Р Р第六章科研平台奖励Р第十四条 学校作为第一单位或唯一单位,新增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每项奖励20万元;新增的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每项奖励5万元。Р第十五条 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每项奖励10万元。Р第七章实施办法Р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管理部每年上半年开展科技奖励专项工作,对校内师生和团队在前一年取得的科技成果、重大项目和平台进行奖励;申报奖励的材料由学院负责收集和初审,并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科学技术管理部;科学技术管理部进行资格复审,审核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的奖励标Р准进行奖励。Р第十七条 在奖励材料初审公示期间,对申报奖励的材料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或科学技术管理部反映;所在学院或科学技术管理部在接到反映后,应及时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相应的回应;如果有较大争议的内容,由科学技术管理部提交校科学委员会最终审定。Р第十八条 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Р第八章其他规定Р第十九条 获奖的认定以授奖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授权专利的认定以各国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为依据;学术论文的认定以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公布的年度学术论文统计数据为依据;重大项目和科研平台的认定以立项文件为依据。Р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额度由导师或科研团队负责人按照其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以学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将不少于奖励金额的50%给该学生。Р第二十一条 科技奖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励者个人缴纳,奖励金额不受个人工资总额的限制。Р第八章 附则Р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4日颁发的《西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