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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林地纠纷法律适用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行为而使它有效;其无效状态也不是永久的,可以通过一定的时间而使合同成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Р Р 二、妥善处理因民主议定原则而引发的林地纠纷。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签订的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补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主议定决议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以下几种涉及民主议定的情形,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的时间分阶段并依具体案情分别处理:(1)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虽经民主议定,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认定合同无效。(2)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既未经民主议定,也未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属村干部个人以村委会名义擅自签订,且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应认定合同无效。(3)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虽经民主议定,但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民主议定确定内容的,或民主议定未经通过的,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认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4)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在民主议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实际内容上没有违背村民会议的意思表示,或者该瑕疵可以补正或经村民事后予以追认的,可认定合同有效。(5)林木转让同未经民主议定,但受让人已经依法办理林地证,善意取得林木所有权的,应视为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可以认定林木转让合同有效。(6)村民委员会以民主议定程序的方式,收回或调整未到期承包林地的,承包者因此提起诉讼的,对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7)村委会以民主议定程序的方式,发包或转让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村民小组提出发包或转让合同无效的,对村民小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Р Р (作者系广西高院院长,本课题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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