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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34 |  大小:462KB

文档介绍
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放弃继承的,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或入股的,当事人可请求终止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原告在承包人死亡后,有能力承包并履行了承包义务,且承包合同期限未届至,被告无权强行收回耕地。法院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并由原告继续承包该土地,对原告欠被告的承包费责令原告支付。Р案例解读Р2003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要,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上准备盖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房。下半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叶某领取了789元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补偿费由村组织按规定进行了发放。面对巨大的损失,叶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俞某返还土地转让金。而俞某认为该转让协议征得村组织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妥建房审批手续,致使建房不成而被国家征用,那是叶某自己的事,责任要其自己承担。Р案例解读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和叶某签订转让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村委会也无权批准将土地转让用于非农建设,转让合同无效,由此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依法判处叶某和俞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无效,俞某返还叶某土地转让金15000余元人民币,而由叶某返还俞某青苗补偿费789元人民币。Р案例解读Р三、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Р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Р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Р《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定。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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