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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pt  |  页数:35 |  大小:388KB

文档介绍
000元,后郭某去世,其妻贾某续经营该片土地。后村委会以贾某非承包人为理由强行收回耕地,贾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意思真实,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应予保护。承包人郭某死亡后,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放弃继承的,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或入股的,当事人可请求终止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原告在承包人死亡后,有能力承包并履行了承包义务,且承包合同期限未届至,被告无权强行收回耕地。法院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并由原告继续承包该土地,对原告欠被告的承包费责令原告支付。Р案例解读Р2003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要,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上准备盖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房。下半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叶某领取了789元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补偿费由村组织按规定进行了发放。面对巨大的损失,叶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俞某返还土地转让金。而俞某认为该转让协议征得村组织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妥建房审批手续,致使建房不成而被国家征用,那是叶某自己的事,责任要其自己承担。Р案例解读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和叶某签订转让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村委会也无权批准将土地转让用于非农建设,转让合同无效,由此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依法判处叶某和俞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无效,俞某返还叶某土地转让金15000余元人民币,而由叶某返还俞某青苗补偿费789元人民币。Р案例解读Р三、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Р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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