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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成员资格及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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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固定Р的、具有延续性的联系, 而且迁入时往往即明确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Р织的成员资格和利益的,原则上应当尊重“空挂户”将户口迁入时与Р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确认“空挂户”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Р员资格,不能享有承包集体土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村民权利。Р如城市居民退休、退养回农村居住生活的。Р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规民约强迫已婚妇女将户口迁至Р男方户口所在地,并将无法迁或者不愿迁的妇女和其所生子女列为Р“空户”,或者将超生子女列为“空户”,不给享受村民待遇,则违Р反了《宪法》、《婚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政策,Р应当依法纠正,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Р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般是男性) 与配偶离婚后又再婚,Р原配偶的户口没有迁走的情况下, 许多村规民约都规定: 再婚的配偶Р要么不准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要么必须保证迁入后落为 “空Р挂户”,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利益。这要分情况处理,如果Р所涉及的村民及其再婚配偶自愿选择不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Р或者自愿保证迁入后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这并不违背法律和政策, 应Р当尊重。Р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规民约规定村民结婚后原配偶已Р将户口迁入本村, 离婚后又没有迁走, 再婚后的配偶不得将户口迁入Р本集体经济组织, 也不得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这种村规民约Р为违不违法争议很大。 我们认为, 户口的迁移必须考虑并尊重迁入地Р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不能强行要求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某人的户Р口。《婚姻法》规定可以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也可以女方成为男Р方家庭成员, 但并不等于说结婚时可以不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随Р便将户口迁入迁出。因此, 这种规定不违反法律和政策。但如果集体Р经济组织同样情况允许张家迁入却不允许李家迁入,?这不是合不合法Р的问题,而是公不公平的问题,应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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