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部门对对是否可维修及维修的费用作出认定,可以维修解决但维修费用极高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原告何某所诉客厅横梁对其居住使用不必然构成重大影响,可以通过适当的装饰装修美化视觉效果,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解除。该案最终以原告接收房屋,由被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调解结案。3、商品房面积差异由于目前的商品房销售一般都采取预售方式,房屋面积在实际建设时与规划设计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误差,由此导致的面积纠纷在商品房买卖案件中不在少数,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规定给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买卖双方因适用不同测量标准造成面积差异纠纷的案件。2007年我院受理了王某等七人状告被告某建筑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双方因面积测绘是依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还是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发生争议。由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面积测量体制对商品房的实测面积规定为由卖方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际测量,因此土地房管部门审核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值或比值,即是认定房屋面积误差及误差数量的依据。2005年7月1日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究其立法本意,应为对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进行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的制定目的,系为规范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鉴于立法目的的不同,二被告委托测绘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对原告等人楼房面积进行实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4、迟延履行办证义务买卖合同的内容实质上是财产权与货币之间的等价交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