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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实务问题探讨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44 |  大小:954KB

文档介绍
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16.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于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内,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彩礼返还:案例二:周某男诉陶某女婚约财产纠纷周某男与陶某女均系某婚介所会员,两人于2013年11月经该婚介所推荐认识交往。2013年11月17日,周某男向重庆宝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12000元,为陶某女购买宝马牌小轿车一辆,登记在陶某女名下。2013年11月22日,陶某女购买了渝北区人和街某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周某男支付购房款1100000元。2014年春节左右,双方共同生活至2014年3月左右。此后,两人因感情矛盾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周某男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购车款合计1512000元。*彩礼返还:实务问题:1、如何认定有彩礼的习俗和彩礼的性质?上海高院--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深圳中院---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彩礼返还:实务问题:2、彩礼返还的尺度?自由裁量的考虑因素: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过错因素等3、未实际支付的彩礼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婚前书面承诺给付一定金额的彩礼,但未实际支付,双方登记结婚后又离婚,一方起诉要求履行书面承诺。*婚姻效力:《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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