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出卖人应承当的违约责任。 Р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227-228页。 РРРР.РР 4、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Р 问:我与卖房人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卖房人违约时需要支付给我30万元违约金。但是,签约后,卖房人由于房屋升值巨大,不愿履行合同。现在房屋升值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我在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将房屋差价作为我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Р 答:对于你所提及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比拟普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置相类似的房屋,那么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本钱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本钱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Р 至于你所提及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固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能否判决违约方承当房屋差价的违约责任,那么涉及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问题。对此,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那么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以房屋差价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对你予以赔偿。 РРР.РРР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228-2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