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师前,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第十二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应对其进行教育理论、学科课程与教学法、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岗前培训。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将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之中,制订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从教行为,细化业绩考核。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为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专任教师与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结对帮扶机制,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职教师在其他学校兼职的工作量不应超过本校的工作量。第十五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杜绝借教学与活动之名推销体育、艺术器材设备、有偿补课等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行为规范。第十六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表彰:(一)坚持在农村及偏远学校任教的。(二)在体育美育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深受学生喜爱,并取得成绩的。(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与艺术方面作出贡献的。(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加强体育美育教师队伍建设,将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资源库,统筹区域内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调配与管理。第十八条各地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工作,并合理支付相应报酬。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培训,设立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培训项目,提升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