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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125KB

文档介绍
财产(如土地改革中子女所得的土地及其它财产等)。立法解释指出,夫妻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平等地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对民据1950年《婚姻法》第23条规定和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有偿或无偿取得)的一切财产。‚可见,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财产制。这是考虑到我国民族的传统习惯,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是以一般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之通例,且建国之初,经济洲良落后,个人并没有多少财产,普通家庭亦没有多大的收入,因此,将夫妻财产界定为家庭财产并不是没有合理性,它既体现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之原则,又区别于封建法律否定妻方财产所有权及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法律。它的实施对我国夫妻则产制的变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1950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的范围扩大到了家庭财产,忽视夫妻个人的财产利益和子女的财产利益,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子女财产的保护。Р(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Р 根据1950年《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分割,一种是判决分割。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只有当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分割。根据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绷于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Р.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Р‚.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摘录)及1979年2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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