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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39 |  大小:3942KB

文档介绍
相同点体现在:其一,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都是通过公法、公权力的介入来解决争端纠纷的方式,都有代表国家的法院以及法官来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力:其二,自愿合法原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同时遵守的原则,既然是调解那么就必须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并且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不能够有损其他人的权利。其三,如果经过法院的居中调解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方不予履行的,另外一方可以依照法律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也是就是说,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的。二者的差别体现在:其一,二者适用的领域不同,行政诉讼调解需要在行政诉讼领域予以适用,而民事诉讼调解则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这是显而易见的:其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地位不同,行政诉讼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二者的法律地位有不对等性,而在民事诉讼本来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故而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其三,二者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调解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调解主要调解民事纠纷。3、行政诉讼调解与和解的异同实践中和解有两种形式,分别是诉讼内和解与诉讼外和解。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内和解有的学者简称其为诉讼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在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而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诉讼内和解中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诉讼外和解是指在没有公权力的介入下也就是说完全的不在法院的参与下,当事人之间自愿的互相谅解,互相让渡一部分权利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从而解决纠纷、使诉讼得以终结的一种方式。通过上述的阐述已经说明,无论是诉讼内和解还是诉讼外和解都必须满足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没有第三人的介入,也没有人强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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