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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分割的研究论文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df  |  页数:37 |  大小:1972KB

文档介绍
律师都赞同梁副教授的看法。不过高庭法官简廷照最近的一起判例却提出不同的见解,“公正与公平”须视案情而定。简 2 法官认为,第112节条文中的“公正与公平”,并不等于旧的106节条文中的“均等分割”。什么是公正与公平,必须按照个别案件的案情来说。”两种看法着重点不同。 1.2.2国内研究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施行以来,经过2001年修正,又分别于2001 年12月25日和2003年12月25日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基本上确立了以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为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又引入了约定财产制,但是有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以及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在离婚时的归属等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满足实践操作中审判具体案件的要求。于是在2011年8月9号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某些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在我国,“婚前父母给一方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实际上一条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条款,在西方鲜有先例。在西方国家,子女成年,父母的抚养义务就算尽完,而且西方也没有父母在子女成家后还给予大笔经济资助的传统,西方的父母更注重的是自己如何安度晚年,享受生活。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起到预测和指引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传统家庭观念和夫妻相互之间的关系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 1.3研究方法与创新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具有以下两方面创新点: (1)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比较,找出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缺陷与不足。(2)通过比较研究,对我国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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