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监管记分;工程项目停止记分后90天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登记的,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之日起3天内,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监管记分执法行为。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监管部门发出的非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管单位无需进行现场复查,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即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原因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