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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等均已拆除时; (二) 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结构层, 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 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项目停止评价记分后, 项目监管部门如发现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 11-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监管和评价记分执法行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 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 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 个人原因或设区市没有举办) 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 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 50 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 80 分的。第二十四条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 30 分及其以上的, 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 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 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 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 100 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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