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 (一)责任人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相关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建造师记20分; (三)项目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的,记20分。第八条建造师、总监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除本条第三款情况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累计记分扣除100分后继续实施记分;累计记分不足100分的,按零分作为起算值重新记分。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记分累计值的5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记分起算值。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一)建造师或总监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便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不按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第十一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登记、查询和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下列信息登记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内的记分登记册上(格式详见附件3):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的时间; (三)责任人的每次违规记分值。第十二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并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4),作为给相关责任人记分的依据。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