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四川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归档移交,项r完工验收(:以完工验收日为准)后,60个工作日之内移交完工验收等裆案;缺陷责任期质量监督裆案应在项0竣工验收后(:以竣工验收日为准个工作口之内完成移交。文件形成部门和档案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第叫章保管与利用第十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档案保管保护要求的库房及没施没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企。第十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质量监督档案信息管理,促进质量监督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第二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档案部门应依法开展档案信息的利用服务。质量监督档案一般仅限于现场查阅、摘录和复制。第二十-•条查档人员查阅档案后应填写挡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反映利用质量监督档案产生的效益。第五章移交与鉴定第二十二条纳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质量监督档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对已过保管期限的质量监督档案,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对仍耑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经质量监锷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齊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第二十三条质似监督人员工作调离时,应办理质似监督文件材料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淸点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裆案工作与质量监督工作同步协调发展。第二十五条在质量监齊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损毁、丢失或擠自提供、抄录、涂改、仿造质量监督档案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笫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叫川省水利厅、叫川省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