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3(6)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原条款1.1.3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DBJ/T13-135-2011第4.11.7条31.1.3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注4)3现场检查。原条款1.1.2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1.2日常管理检查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5)分。10(10)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原条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