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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065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98 |  大小:650KB

文档介绍
构报告。第二十七条见证取样的试样送检时,委托单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并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当场签认;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回执单上签认,并建立收样台账。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的见证试样。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即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检测流程、时限,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试样及检测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第三十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审核人员签认。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并经检测、校对、审核人员签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检测报告格式应采用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另行印发。建设单位收到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将检测报告交监理单位确认检测结果,并在2日内移送施工单位归档。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检测合同、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第三十三条对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面通知后,必须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置:(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二)标准规范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其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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