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并办理抵押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二十条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使抵押权消灭的,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四)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第五章抵押物的处分第二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物,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书面告知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物为共有的,应当通知共有人。第二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偿付。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抵押人隐瞒抵押在建工程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查封、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当事人,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1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抵押△办法通知━━━━━━━━━━━━━━━━━━━━━━━━━━━━━━━━━━━━━━━━━━抄送: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警备区。──────────────────────────────────────────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22日印发━━━━━━━━━━━━━━━━━━━━━━━━━━━━━━━━━━━━━━━━━━校对: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