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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Р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Р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Р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Р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警告,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Р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Р 第四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Р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Р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Р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Р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Р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Р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 第五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Р 第九章附则Р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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