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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由抵押人和核查人签章确认后作为抵押合同附件留存。Р第三十九条农信社要严格审查公司抵押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若借款人是抵押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必须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过程中,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抵押事项的表决,抵押事项表决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Р第四十条农信社信贷调查人员应当形成独立的调查评审结论,并按信贷业务审批程序确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抵押担保。Р第六章抵押合同Р第四十一条农信社应当在贷款获得批准后,贷款发放前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Р第四十二条农信社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物归农信社所有。Р第四十三条农信社与抵押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Р最高额抵押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债权确定期间。Р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经抵押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Р第四十四条农信社可以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争取与抵押人预先就以自愿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达成协议,并在抵押合同中作为特别条款约定。Р第四十五条抵押合同的管理应按照省联社信贷业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四十六条农信社应确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证书)的对应关系,不得使用贷款已经结清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他项权证发放抵押贷款,但经登记机关同意,并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除外。Р第七章抵押登记和权属证书的管理Р第四十七条农信社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除省联社另有规定外,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在抵押财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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