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市农监办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受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减免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交易权益保障。(一)市、县(市)区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交易终止,产权持有者或撤回转让申请,或选择再次定价后交易;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权益人所有;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市、县、乡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农村产权交易所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提取一部分用于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建设;其余部分归农户所有。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在泛亚农交所或其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交所或者市农监办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外商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