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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宽大制度及其完善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证据从而侦破全案。但仔细研究这些案件中宽大制度的实际适用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决定适用宽大制度时掌握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与我国宽大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有关。为充分利用宽大制度,实现其在反垄断调查中应有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效率,同时适当约束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可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中较为成熟的宽大制度设计,这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除了对反垄断法已有的条款做出必要细化和明确外,还根据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执法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指南性文件,补充了更具操作性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部分条款仍有待进一步商榷,故针对《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我国反垄断宽大制度立法现状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对宽大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4条、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11条和第12条针对《......【注释】尊敬的用户,您好,查看全文内容仅购买此数据库的付费会员专享。您可以进行如下操作:1.使用付费会员账号登录2.注册试用3.单篇购买: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选择其他支付方式,支付成功后即可查看本篇内容。应付金额:©北大法宝:(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法宝V6有何新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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