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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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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必要的。(1)由于各国经济联系的加强,在一国实施的行为,往往会对他国的竞争状况产生影响。国际法要求,任何国家不得允许他人利用其领土来侵犯他国的利益,如果发生在一国的行为具有域外效果,即对另一国产生了影响,则没有道理禁止该另一国将自己的法律域外适用,这种域外适用不过是上述域外效果的必然的反应。而且,各国反垄断立法只关注本国竞争秩序,并不以保护他国的竞争为目的,甚至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往往放任甚至鼓励出口方面的卡特尔行为,因而受该行为损害的国家,依保护性管辖,域外适用自己的反垄断法就更具有合理性。(2)这种在国外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具有与犯罪行为相似的社会危害性,损害一国正常的竞争关系,危害对象不限于个别的受害人,而是一国根本的秩序,其危害程度超过一般的侵权行为,而与犯罪行为具有更多的共性。如果刑法的域外适用能够得到国际法上的认可,那么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不应当存在原则性的障碍。(3)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不直接针对外国国家,而是针对私人的反竞争行为;更何况反垄断法本身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与刑法的纯公法性质又有不同。由于该私人的行为损害了管辖国的主权利益,因而后者通过域外适用自己的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并不必然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因,是由于域外行为产生了域内效果。那么效果原则理所当然是域外适用的基本依据。对于那些没有域内效果的域外反竞争行为,当然没有管辖的理由,也没有管辖的必要。尽管该原则引发了许多引论,但人们还没有找到更好的理论基础,单一经济体理论的适用范围有限,而其他各种改进无非是对效果原则加以限制。美国首次将其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之时,许多国家、地区尚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德国、欧共体反垄断法的卫新江著:《欧盟、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3月第1版,第154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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