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及陈列品由档案馆负责。五、图书、档案:图书(含图书、资料、期刊)由图书馆负责;档案(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等)由档案馆负责。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别由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七、调离(包括退休、辞职等)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由人事处负责通知资产使用人所在部门收回资产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方可离职。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保证安全”。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要认真钻研业务,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价格,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统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要按实际使用人进行登记,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使用资产,使用人调离(包括退休、辞职等)时,由使用单位及时将调离(包括退休、辞职等)人员所使用资产收回并作变更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资产管理员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建立账、卡登记制度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登记,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二、使用单位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登记,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使用单位设立领用人登记薄,严格领用手续,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的情况。三、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卡片注销。第二十七条建立技术管理制度使用单位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之保持完好状态,保证安全;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账)。第二十八条建立清查盘点和奖惩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每月对账,年终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实物与账卡相符,清查盘点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或抽查。发现违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