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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工会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第三十条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确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和工会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的,参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重点对资产处置权限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04年6月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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