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相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体系,指导、监督电子政务安全工作。Р各机关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网络、业务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障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数据备份、安全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Р第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Р第十八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Р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工作。Р第二十条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发展水平评估体系,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发布评估结果。Р第二十一条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政务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各机关电子政务相关信息。Р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Р违反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Р的;Р(二)擅自建设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应用系统,或者已建设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未按照要求实施集中管理的;Р(三)未按照规定开展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的;Р(四)未建立定期数据备份、安全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Р(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Р第二十三条实施危害电子政务网络系统与信息安全行为的或者利用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Р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子政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电子政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