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取得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要求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供销合作社和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项目的管理要求,由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评估小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评价。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提供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所在的省辖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验收评估小组对验收评估的结果负责。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按照项目建设的管理要求,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分级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工作实行奖励制度。(一)省供销合作总社对项目建设抓得好、管理严、成效显著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供销合作社及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下一年度项目扶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对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2、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3、按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4、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5、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6、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7、其它违规行为。(二)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暂停项目扶持、收回扶持资金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豫供文[2009]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