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02号)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内容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取得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文字材料向当地市、县(市、区)供销社和财政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供销社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成验收评估组,根据《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网点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客观评价。验收评估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检查验收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估组应由供销社(县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项目建设人员和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验收评估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验收评估组通过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座谈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和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对申报内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应对验收评估的结果负责,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十五条 依据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验收评估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建设项目效益良好的地区适当加大下一年度项目扶持力度,并给予优先立项。 第十六条 “新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供业〔200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