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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103KB

文档介绍
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供销合作社对骨干企业的控制力。重点骨干企业应坚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困难企业和小企业可放开搞活。按规定顺序进行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净资产,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处置管理。Р第三十四条社有出资企业投资新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房地产等高风险业务,要根据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项目投资运作、控制、监督等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调研、立项、审批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投资风险。Р第三十五条社有独资、控股企业进行非生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及处置、核销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Р第三十六条社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社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社有资产损失,应当遵循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Р各级供销合作社转让社有资产,由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转让社有重点骨干企业全部社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社有资产致使供销合作社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本级理事会应当向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报告。Р社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资产转让成交后,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缴转让收入和办理股权(产权)变更登记。Р第三十七条社有出资企业转让企业财产,由企业拟定转让方案。社有独资企业的转让方案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批;控股、参股企业的转让方案由社有股权代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Р第三十八条社有资产向本企业管理者或者其近亲属转让的,拟购买的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各项工作。企业管理者收购本企业的社有资产,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社有出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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