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经本部门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及汇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于每季度末的30日前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Р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强化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其安全管理。Р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九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附表一:Р五河干流省水利厅负责审查涉河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Р项目Р河段Р水电站Р(万千瓦)Р码头Р(吨)Р建筑物Р航道整治Р(万元)Р其它项目Р(万元)Р一、赣江自赣州市以下(含市区河道)Р≥5Р200 以上Р跨河、穿河Р≥1000Р≥1000Р二、抚河自抚州市以下(含市区河道)Р≥5Р200 以上Р跨河、穿河Р≥1000Р≥1000Р三、信江自上饶市以下(含市区河道)Р≥5Р200 以上Р跨河、穿河Р≥1000Р≥1000Р四、饶河之乐安河自乐平市以下、饶河之昌江自景德镇市以下(含市区河道)Р≥5Р200 以上Р跨河、穿河Р≥1000Р≥1000Р五、修河之修水自柘林水库大坝以下、修河之潦河自万家埠以下河段Р≥5Р200 以上Р跨河、穿河Р≥1000Р≥1000Р备注Р1、改(扩)建建设项目,其工程规模和投资包括已建部分;投资规模系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投资Р2、建筑物指桥梁、隧道、管道、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