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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依据业绩合同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 任期考核则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财务考核, 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的考核。第六章责任第三十七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要以壮大合作社事业为目的经营和管理社有资产, 并对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社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 由理事会责令改正, 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选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经一有下列行为的,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 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 (二) 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或编报虚报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 (五)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九条供销合作社选派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5 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 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社备案。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社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 年3月6 日总社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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