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工程质量投诉告知书》或口头通知,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投诉处理有关单位或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调查联系单》后,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一览表》中记载的用户投诉问题,逐一核查落实。确属有质量问题的,应将查证的问题附带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单位,并督促其处理。(三)?处理结果反馈与归档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有关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其他相关事宜填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一览表》,将处理情况书面或口头反馈投诉人,并将工程质量投诉资料整理后归档。(四)?投诉人反馈意见投诉人将实际处理情况与《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一览表》中的处理情况进行对比,及时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并做好解释工作。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被投诉人的解决方案经当地投诉受理部门或法定鉴定部门认可后,投诉人拒不配合的;投诉人无故刁难、设置障碍,不接受投诉受理部门调解的;质量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己进入司法程序的。第十三条各省辖市质量投诉受理部门每半年要结合本市投诉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的20口之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投诉受处理情况分析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辖市上报的分析报告,对投诉集中的工程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解决方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投诉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建建〔2004)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