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Р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Р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Р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Р 第八章 退出Р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Р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Р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Р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Р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Р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九章 附则Р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Р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Р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