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9.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四)在药品使用监管中,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1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全院通报,并予3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2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进行警示谈话,并予5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纪检监察处介入调查,进行诫勉谈话,并予10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给予停岗学习并停止处方权1月,并予5000元罚款;对患者投诉的超常处方,经查实后按处方实际金额予以处罚。以上处分可以同时并用。第七条对工作人员扣发绩效工资的,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受党纪、政纪警告以上降职以下处分的,扣罚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扣八个月绩效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发10个月绩效工资,留察期间仅发50%绩效工资。(二)触犯法律受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对免予起诉、免刑仍可保留公职的,扣罚12个月绩效工资。(三)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的,扣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绩效工资;因此而停止执业期间按待岗人员处理;暂时调整非专业技术工种的工作期间发给50%绩效工资。(四)收受回扣和变相收受回扣的,收受红包和物品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收受或取得数额的5至10倍按月扣罚绩效工资,扣完为止。(五)有医德医风月考评扣分标准所列情形的,按绩效核算中医德医风考评扣分比重扣发相应绩效工资。第九条给予医务人员处分的,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允许当事人申辩。第十条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规违纪事实不存在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内原有关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