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行政处分,经教育不改的;Р(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Р(七)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 天或累计?30 天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Р第八条?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有领Р导职务的,给予撤职处分。Р第九条?教师、职工因违反上述规定,处分程序如下: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所在中心学校或县市区直学校提出建议,报同级教育行政Р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Р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开除Р处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处理。Р第十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Р完备。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Р第十一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作出处分部门Р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人事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上级行政机关或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Р诉之日起 三十日内 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Р第十二条?被处分人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Р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Р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Р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Р第十三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复查或撤销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Р第十四条?教职工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Р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Р行政处分。Р第十五条Р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解释。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