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分。Р第四章?记分执行Р第十一条?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不转入Р下一个记分周期。Р第十二条?一次检查发现二项以上违规的,累计记分。每次检查Р将发现的违规人员在“考评考核公开栏”上予以公布,当月发放工资时Р兑现记分处罚结果。Р第十三条?年度内累计记分已达?50 分以上(含 50 分)、69 分以Р”Р下的工作人员, 实行“黄牌诫勉,当年不得评先, 如再次发生违规, 则Р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并按有关要求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习Р培训;年内累计记分达?70 分以上(含 70 分)的,除按以上处理外,Р当年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如是院委会成员或科组长的,当年Р予以免职撤换, 一般员工每超过?10 分扣 1 个月奖金, 累计记分达 100Р分者处于待岗 1— 6 个月,临时工予以清退。Р第十四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将累计记分结果按好、中、差三个Р等级向社会张榜公布(好:记分在?20 分以下,中:记分在?21 — 49Р分之间,差:记分在?50 分以上)。Р第十五条?累计记分结果将作为年度先进工作者评选一票否决Р的重要依据。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六条?检查时,必须有?2 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当场记分,Р检查人和当事人都应在“记分本”上签名,有关当事人不得拒绝,积极Р配合工作,并及时改进。Р第十七条?一次检查, 多项违规, 或一月累计记分超过?20 分的,Р当事人当月不得享受生活补贴和奖金。Р给予奖励分的以批准文件为准。Р第十八条?本办法记分在作出处理时,以?1 分值合人民币 10 元Р为奖惩标准计算。所有违规扣分均在当月发放工资时在工资表中扣Р除。Р第十九条?本办法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和县Р有关部门检查,均作为一次常规检查予以记录。本办法与本院其他管Р理规章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