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按本规定第二条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十三、在医疗活动中,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的物价收费标准,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岗教育等处理,科室承担相关责任。十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写病案,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医院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十五、科室、个人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代售、私售医院统一购置以外的药品、保健器材等有关物品,按违纪处理。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商品、医疗卫生材料等收取现金,或私自截留医院收入,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除没收全部收入所得及剩余物品外,对科室及有关人员处以 3-5 倍经济处罚,并视情轻重节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十六、患者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凡需交纳的各种费用,一律到医院的收费处交付,无论何种原因私自收取现金,均属违纪,经举报查实,追缴所收现金,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待岗教育 1-3 个月,并扣发奖金 3-6 个月处理。十七、凡在医院从事实习、进修或其他培训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较坏影响的,本人承担有关责任,医院立即取消其实习、进修、培训等资格,退回原单位处理。十八、医院临时工及其他合同制形式聘用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制度规定,违反者予以严肃查处、解除合同或辞退。十九、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违纪行为,视其违纪性质、情节、程度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责任人在评优、晋级、晋职、调资中按有关文件规定对待,责任人所在的科室和直接领导承担责任内的责任。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适用于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全体职工(包括聘用及合同制人员)。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 2012 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