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自行承担。Р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Р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Р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Р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药房利益造成损失数额达伍仟元以上(含)的;Р3、员工提供虚假个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岗位要求重要证明材料,致使药房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经药房调查证实,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Р4、蓄意损害药房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Р5、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Р6、组织职工擅自罢工,有意制造事端的;Р7、办公时间内进行娱乐、赌博活动的;Р8、改、伪造单据、证明材料的;Р9、违反企业保密制度,符合保密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Р10、其它触及刑法及行政强制性规定行为的。Р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Р1、乙方工作中年度考核不及格的;Р2、乙方不能胜任药房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Р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药房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Р4、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Р5、国家劳动法上规定的其他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Р三)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Р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Р1、在试用期内的; Р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Р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Р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Р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Р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