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Р(1)病假工资的计发Р病假工资按照北京市最低标准工资按天发放,以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请假条为准。Р(2)事假工资的计发Р事假以月考勤报表为准,按所休事假天数扣除相应日工资。Р其它休假各类工资的计发Р 参照国家关于休假期间员工应该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细则,报批后实施。Р(1)婚假:婚假期间按全日薪;Р(2)丧假:丧假期间按全日薪;Р(3)产假:按照国家生育津贴金额发放;Р(4)工伤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管理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和补助。Р第四条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Р1、员工个人工资所得税;Р2、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Р3、与公司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Р4、员工违纪罚款及应个人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Р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款项及费用;Р第五条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聘用人员,当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Р实发工资=月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天数/当月自然天数Р第六条一次性结清工资Р员工有下列情形应由员工本人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与第二月发薪日一次性结清工资。Р1、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Р2、公司认可的其他事由。Р第六章附则Р第一条员工对薪资产生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薪资请求权,但自发生之月起叁个月内未行使则视为弃权。Р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薪资为税前薪资。Р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解释。Р第四条本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原有有关工资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停止使用。Р第五条公司如需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时,需要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经审批后方可实施。Р第六条如有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裁定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