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工作相当的研究工作量,但经专家小组认定,其毕业(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具体的办理操作程序为:Р(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结业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Р(2)院系教务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已修课程学分及各培养环节完成情况,院系教学主管主任签署是否同意该生结业的意见;Р(3)将《研究生结业申请表》、已修课程成绩单、博士(或硕士)毕业(学位)论文,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Р(4)院系教学主管主任负责组织5人的专家小组(半数以上教授,可包括导师在内),听取申请人关于论文研究工作的报告,对各培养环节和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出是否同意该生结业的决议,提交到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Р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Р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且申请毕业时仍未解除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表现鉴定并签署意见,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并补发毕业证书。Р十、委托代培、定向培养、非脱产研究生?Р1.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委托(定向)单位。由委托(定向)单位或被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任何一方撤消合同,按退学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研究生退学,一律退回委托(定向)单位。Р2.非脱产研究生与脱产研究生一样,均应遵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在学期间,非脱产研究生由原单位发工资,享受原单位的劳保和福利待遇。Р3.招生录取时确定的研究生培养类别,不得更改。Р十一、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的就业Р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的就业、派遣工作,由学校就业中心按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办理。Р十二、本实施细则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