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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风建设分委员会。Р(四)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泄露调查材料和处理情况。Р第六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Р(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将通报其所在单位。Р(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Р(三)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Р(四)二级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核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Р(五)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责任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单位)并听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2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Р(六)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Р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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