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离开,并确认已关好金库门。Р第三十六条金库、保险柜的副钥匙和密码记录,由财务处处长加密封存,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如因特殊情况须启封副钥匙和密码时,应报财务处长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会同出纳共同启封,并作好纪录。Р第三十七条金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金库应建立防火、防盗等报警系统和安全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Р第三十八条金库内不得放置私人物品。如因特殊情况需在金库暂时存放物品的,需经财务处长批准。夜间不准在金库存放现金。节假日期间,应将有价单证随同库款寄存银行。Р第三十九条不准泄露金库和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乱放金库钥匙和保险柜钥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金库和保险柜钥匙交他人保管。如发生保险柜打不开或丢失钥匙等情况,应立即报告财务处长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Р第四十条因岗位变动涉及金库、保险柜钥匙及副钥匙的交接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换密码。Р第八章监督检查Р第四十一条财务处货币资金的检查由财务处长、主管副处长及结算中心主任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稽查,并记录检查情况。Р第四十二条货币资金检查、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Р(一)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Р(二)定期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与账面是否一致,每张单证与备查簿是否相符,有无缺少单据等情况。Р(三)银行印鉴是否由各责任人分别保管;兰州大学财务专用章、兰州大学校内结算中心业务公章是否与支票分别存放在不同保险柜内。Р(四)支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的购买、领用是否登记,保管是否存在漏洞。Р(五)金库是否隔夜存放现金,钥匙是否分别保管。Р(六)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Р第九章附则Р第四十三条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应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报财务处备案。Р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Р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