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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Р第三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Р 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Р第三十九条  对于明知是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Р第七章   附则Р第四十条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部门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Р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Р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卫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Р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Р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Р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 Р4、亲子关系声明Р5、《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Р6、《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Р7、《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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