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5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Р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Р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下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后报董事长审批。Р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集体决策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Р第三十二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确定后,由申购部门代表公司向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内部招标采购方式未成交的供应商。Р第三十三条申购部门应代表公司落实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时,采购领导小组和申购部门都应有代表参与验收。验收人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Р第三十四条采购合同原本及相关资料,由申购部门及行政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合同金额达到“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金额的,申购部门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和招投标资料副本(或正本复印件)送国资局和公司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Р第三十五条供应商未按采购合同履约,需要更换供应商时,应按本办法采购程序中的规定进行。Р六、监督检查Р第三十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可列席采购领导小组的招标采购会议,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采购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Р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Р有关采购的法律和规章的执行情况;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Р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Р第三十八条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采购验收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Р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Р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Р七、其他Р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