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 2 次主要责任或累计承担 4 次次要责任, 扣发年度绩效工资的 50- 100 %。第十七条责任人对公司的经济赔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责任人负有主要责任的,按损失发生额的 10 %计算; (二)责任人负有次要责任的,按损失发生额的 5 %计算。公司可通过扣发责任人的年度绩效工资、工资、福利和要求责任人限期缴纳赔偿款等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失。第十八条责任人待岗或处理遗留问题期间, 公司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责任人工资,责任人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第十九条责任人受到撤职处分的, 5 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人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一) 经查证确认行为过错情节恶劣, 故意或者恶意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 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预、抵制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对行为过错有深刻认识,主动交代本人行为过错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有证据表明发生的经济及其他损失不是由责任人造成的,责任人不承担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及宏观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或非因责任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公司重大损失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责任追究按照从重原则处理。第二十六条向公司举报或反映第二章所列情况的人员, 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部负责制订和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