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及结算资料;与招标代理机构、受托审计机构、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网上交易信息数据等。第十九条抽查审计主要内容:(一)采购管理制度的完善性。1.是否建立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预算及计划管理、采购方式、招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2.单位和部门的分工与授权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职责分工、权限范围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科学合理。(二)采购决策程序的合规性。1.是否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明确职责;2.评价采购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审批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审批决策过程是否存在瑕疵。(三)采购实施程序的规范性。1.是否严格执行合同。是否超合同付款、超进度付款;付款是否经过申请、审批;付款是否提前或滞后、付款不实和违规结算;是否追究了违约责任;是否存在须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事项;2.是否严格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是否建立了质量信息反馈渠道,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合同的验收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验收人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由相关技术员及质检员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依据;实际到货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数量、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一致,是否与样品一致;审查物资验收是否严格,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3.是否加强采购付款管理。是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管理,及时清收往来账款;是否挪用采购资金;是否及时取得合规发票;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4.是否存在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5.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